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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承办单位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09-01-10 17:47 来源:宣州人大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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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将建议、批评、意见简称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其应有的责任。为进一步提高议案建议质量,推动办理工作,提高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满意度。根据《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㈠优秀议案、建议评选标准

      1、优秀议案应当是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议案处理的。

      2、优秀建议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情况清楚,分析中肯,被政府纳入决策之中,或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或办理后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代表提写的议案、建议书面规范,内容翔实,条理明晰。

      ㈡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标准

      1、领导重视。承办单位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建立了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制度,办理、答复程序严格规范。

      2、讲求质量。承办单位按交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完成办理任务,并且在办理工作中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对应该解决和能够解决的,及时抓紧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3、满意率高。在议案、建议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主动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意见,书面答复代表后及时兑现承诺的,满意率和问题解决率比较高。
     
二、评选程序

      1、推荐、考核。优秀议案、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并进行考核;先进承办单位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工委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在广泛听取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进行考核。

      2、审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考核意见,然后将被表彰的单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表彰

      1、表彰比例。优秀议案、建议按总数5%左右进行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奖设3-5个。

      2、奖励办法。对产生的表彰对象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进行表彰。对优秀议案、建议的领衔代表颁发优秀议案、建议证书和奖品;对先进承办单位颁发奖牌,并通报表彰。一般一届内表彰一至二次。

      四、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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