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8月6日宣城县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1965年3月10日召开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1965年底,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仅做了召开准备工作。1980年1月15日召开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8名。1987年撤销宣城县,设宣州市,1988年1月召开宣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0年撤销宣州市,设立宣州区,2000年12月29日召开宣州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宣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定额305名,2022年1月4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区十七届人大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常委会。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定额35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30名),下设办公室、法制工委、预算(财经)工委、教科文卫(民宗侨外)工委、代表工委、农工委、城建环资工委、社建工委、法制室、研究室等10个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同时,全区9个街道设立街道人大工委。
宣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宣州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宣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区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全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宣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五)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八)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十)承办区委和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或授权的其它事项。